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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制度
2015-03-24  |   5136   |       


 

一、诫勉谈话是纪检监察机构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坚持预防为先、教育为主,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保障,应当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主要是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或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以及其他需要谈话诫勉的领导干部。对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可视情况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班子集体进行诫勉谈话。

三、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民主评议、信访工作中,经核实发现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的建议:

(一)事业心不强,缺乏责任感,工作不求上进,得过且过,自身要求不严,群众反映较大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个人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问题比较突出的。

(四)有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党的干部形象的。

(五)在廉政状况民主测评中,干部职工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的。

(六)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七)在领导班子考核中群众反映问题较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为涉嫌违纪违法人员说情开脱的,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或者不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

(九)有其他应予诫勉谈话情形的。

四、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

(二)群众反映较大,经过初核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

(三)部门或单位存在的普遍性的不良现象,应予以重视或纠正的问题。

(四)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

(五)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要本人做出说明的问题。

诫勉谈话可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对谈话内容有所侧重。

五、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向院党组提出建议,经党组研究同意后,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六、诫勉谈话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负责实施。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对普通党员的诫勉谈话,以党支部书记为主实施;对科级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由院党组成员或人事、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实施,必要时由党组指定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对领导班子的集体诫勉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实施,纪检组组长参加。

七、谈话之前,应将谈话内容、要求、时间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进行认真准备。

八、纪检监察部门应作好诫勉谈话的记录,并负责检查谈话对象的自查自纠情况。

九、诫勉谈话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

十、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

(一)诫勉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反映的违纪苗头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的诫勉谈话,谈话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认定问题的性质、事实。

(二)被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诫勉谈话,对存在的问题,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诫勉谈话后无改进的,应责成其做出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

(三)院党组、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实施诫勉谈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对所属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认真开展诫勉谈话,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本人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准将检举、反映的材料直接转给被谈话对象,也不准将检举人、反映人的情况透露给被谈话对象,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一、对被诫勉谈话人的要求:

(一)被谈话人要正确对待组织上做出的决定,实事求是,襟怀坦白,如实向组织说明有关情况。

情节,从重处理。

(三)被谈话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拒绝接受谈话,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二、院党组、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对受诫勉的干部要及时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尽快改正存在的问题。

十三、诫勉谈话后,诫勉改正期为半年,时间从进行诫勉谈话之日起计。在诫勉改正期间,干部的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十四、诫勉改正期满后,干部本人要写出自我鉴定。所在单位党组织应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反映,对鉴定作出评价并提出建议,经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考察,并报分局党组同意后,作出解除诫勉或给予其它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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