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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举报制度
2015-03-24  |   4579   |       
 

 

我院为进一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畅通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的监察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有权利、义务按本制度规定举报我院医务人员存在的有关廉政问题。

二、我院医务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均可以被举报。

三、举报的范围和线索是:

(一)有违反规定收受“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的,有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

(二)有利用公款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的,有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的;

(三)有以任何理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的;

(四)有乱收费、私收费的;

四、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传真、面谈、电话、电子信箱及其他方式,向举报受理单位举报。

五、举报内容应当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被举报人的真实姓信息;

(二)清楚叙述基本事实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三)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尽可能定量描述;

(四)书面举报字迹要清楚。

六、不能借举报之名,诬告、诽谤他人或进行人身攻击。

七、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举报人,应尊重其意愿。

八、我院设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由纠风办负责来人举报接待、举报电话接听、举报信函的收阅登记。

九、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不得丢失、泄密或搁置拖延,并在24小时内向有关领导汇报。

十、面谈举报或举报人来访,至少两名负责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待。要认真倾听、询问,做好记录。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可以请举报人签字。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十一、各种举报均应受理,并于15天内答复举报人。1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十二、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纪律;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四)对匿名的举报书信材料及电话录音,不得鉴定笔迹和声音。

十三、设立举报奖励金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也可以直接向我院纪检监察室举报。

举报受理有关部门负责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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