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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2015-03-24  |   4466   |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盟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廉政谈话的范围主要是指院党组管理权限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非领导职务干部。

二、廉政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在教育、严肃认真、慎重对待、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则,以教育、关心、爱护和保护干部为目的。

三、通过谈话,掌握情况,了解问题,反映意见,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及时有效地帮助谈话对象纠正和解决在党性党风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谈话对象的廉洁自律意识,教育干部正确对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廉洁从政、执法为民。

四、廉政谈话制度,主要包括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同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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