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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兴安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2015-03-20  |   17150   |       

甲方:阿尔山市医保中心

乙方:

根据国家、自治区、兴安盟行署以及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兴安盟行政公署颁布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订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 甲方按本协议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制度及经办流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医疗机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软件,应满足甲方的信息查询需要(计算机网络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乙方计算机管理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乙方须当日录入住院患者处方信息,未按时录入的医疗费用,甲方拒付,并从当月拨付款中予以扣留。乙方对出院患者,应在出院当天为其办理网络结算出院手续。

上传医保信息与实际病情或医嘱不符的,一个年度内发现一次,甲方不予支付该次住院费用,由乙方承担;一个年度内发现两次的,暂停乙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3-6个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章 就 诊

第七条 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遵守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要求,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诊治不符、超限制用药、自费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甲方不予支付、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乙方工作人员应及时告知参保人员门诊、住院、转院等程序,因乙方原因造成参保人员未按医保程序住院、转院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相关人员负责。乙方工作人员应及时告知参保人员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血液制品、蛋白及其他贵重药品等审批程序。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等行为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报告甲方。乙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3次以上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 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卡和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医保病历本),凭假冒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须进行身份识别,核对人、证、卡是否相符,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上身份不符时应拒绝按医保程序办理住院相关手续,应扣留医保卡,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为参保人员认真填写门诊病历、建立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管备查。 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 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医保专用格式的各项申请单和收据。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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