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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兴安盟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5-03-20  |   17049   |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区直驻乌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2011年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1]10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城镇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151号)要求,结合我盟城镇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经研究,对现行城镇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6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万元,其中,儿童患血液系统疾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7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万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转)院支付比例由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5%调整为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三、从2012年起,成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6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

四、建立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与提高待遇挂钩的长效机制。对连续参保缴费满三年的城镇居民,住院支付比例提高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7.5万元。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参保等待期。从201211日起,首次参保的成年居民或断保6个月后续保的成年居民,参保缴费满3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方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患者使用乙类药品费用,由个人先负担10%后按住院支付比例支付调整为个人先负担5%后按住院支付比例支付。

七、在二级蒙医医院或二级中医医院住院的患者,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均按一级医院标准(职工医保在职职工住院支付比例为90%,退休人员95%,起付标准为300元;居民医保住院支付比例为85%,起付标准为200元)执行。

八、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2.5万元/人、年,大额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仍为合理部分的90%

九、根据疾病分类和临床诊断学的发展情况,对现行的《兴安盟城镇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进行调整(附后),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按新目录掌握参保患者入院条件。住院病种目录外的特殊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报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纳入医保住院支付范围。

十、住院床费按以下标准支付:在自治区范围内发生的普通住院床位费按《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的普通床费标准支付;区外发生的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为50/日,限额以内部分按住院支付比例支付,超出部分由患者个人负担。

特殊疾病患者住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监护病床床位费均按《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关标准支付。

十一、单项价格在100元以下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按一般治疗费标准支付;单项价格在100元及以上的,按特殊治疗费标准支付。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如新增诊疗项目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盟医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物价部门批准文件,经盟医保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十三、本通知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盟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盟本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十五、本通知从2011111日起执行。

 

附:《兴安盟城镇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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