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科研教学 > 科研管理
兴安盟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批件
2021-09-17  |   24553   |       

兴安盟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批件

伦理委员会批准日期:年月日     批件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定期审查频率:12个月

项目名称

NMPA批件号

 

 

申办者

           兴安盟人民医院XXX

临床研究科室

主要研究者

批准文件

1.研究方案版本号:xxx   版本日期:xxx)

2.知情同意书版本号:xxx   版本日期:xxx)

3.其它需要提供资料如有

本伦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中国GCP以及国家相关规定

审查委员

审查意见

同意按照上述批准的文件进行该临床试验研究 。

注意事项

1. 本项临床试验应当在伦理委员会同意进行之日起1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本审查批件自行废止

2. 研究应遵循本伦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执行须符合GCP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

3. 自同意研究之日起每隔12个月伦理委员会的定期跟踪审查审查频度可能根据实际进展情况改变);请在定期跟踪审查到期1个月前递交定期跟踪检查表》。

4. 研究过程中对研究方案和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文件所作的任何修改请交修正案申请表送审文件清单中规定相关资料并得到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该修正后方可实施

5. 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影像研究风险受益比的非预期不良事件在向NMPA上报的同时向伦理委员会作书面通报可以使用NMPA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或本伦理委员会公布的严重不良事件/非预期不良事件报告表或其他有相关内容的报告表但外文的报告需要有中文摘要伦理委员会有权对其评估做出新的决定

6. 不依从或违反方案及时提交不依从或违反方案报告表》。

7. 提前终止研究应及时提交研究方案提前终止报告表》。

8. 研究完成后提交研究结题报告表和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9. 及时书面报告其他伦理委员会的重要决定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名

兴安盟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盖章 

   

预约挂号
缴费
检验结果查询
病例复印
金牌护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