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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民医院违反社会服务承诺的处罚规定
2015-03-25  |   16657   |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院社会服务承诺内容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结合《医院管理规定》及《关于投诉、医疗纠纷、事故的奖惩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的各科室部门及其所属工作人员。
  第三条 无论何人出于何种动机所收的“红包”,必须上缴单位或归还患者本人,否则一律按收受“红包”给予以下处理。
  (一)数额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给予10倍经济处罚,全院通报批评;
  (二)数额在200元(含200元)以上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给予10倍经济处罚,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停止执业活动半年;
  (三)数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不含1000元),给予10倍经济处罚,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停止执业活动一年;
  (四)数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或累计数额超过1000元,吊销执业证书。
  第四条 接受“开单提成”、“药品临床促销费”和各种形式的药品回扣,必须在3日内上缴单位,逾期不交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处理。
  第五条 以病人的名义开“搭车药”、做“搭车检查”的,给予发生数额10倍的经济处罚;累积折款金额超过1000元,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停止执业活动半年;情况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六条 医务人员发生第三条至第五条行为的,必须严格追究其科室主任/护士长、医院分管领导的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罚,视情节轻重,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组织程序处理。
  第七条 未坚持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首问负责制、首诊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未坚持投诉电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的,追究科室主任、护士长、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言语粗俗,拒答推诿,训斥病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行为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必要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定期对处方及用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大处方、滥用药的事件,必须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发生第三条至第五条行为的,除给予相应的处罚外,要按照党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照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服务态度差,造成医疗纠纷和恶劣社会影响者,根据《关于投诉、医疗纠纷、事故的奖惩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凡本院工作人员违反社会服务承诺且上述处罚又未提及的,一经投诉,先向病人赔礼道歉。查证基本属实的,严格按照《医院管理规定》、《关于投诉、医疗纠纷、事故的奖惩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处理。医院将对当事人按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警告、扣罚奖金、待岗、纪律处分、直至吊销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兴安盟医院纪检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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