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医院概况 > 医院文化 > 制度文化
第四章 药事管理制度
2017-05-02  |   19893   |       


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负责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我院贯彻落实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审核制定我院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等制订我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建立新药引进审批制度,制定新药遴选原则,组织对新药的评审论证工作。

3.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对我院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4.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定期组织临床药师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点评与干预。点评结果及时通报反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5.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定,制定我院临床用药的各种规范,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反馈通报和解决问题。

6.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报告制度测报告制度,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等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剂科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按照规定时限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同时用药错误和药品质量问题造成患者健康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医务科、护理部及盟卫生局报告。

7.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8.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放射科、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9.制订药品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并严格执行药品验收、入库制度。

10.制定和执行药品贮存、保管管理相关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符合药品储存的有关规定。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

1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定期进行培训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1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安全用药。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13.建立健全医院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与质量管理目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医院药品的采购、贮存、调剂、和临床使用等全过程实施严格的管理与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14.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实行大窗口发药。住院药品调剂室力争做到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15.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对我院药事工作定期做阶段性分析、总结,讨论研究药事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16.定期组织学习及学术讲座。

 

二、临床用药管理制度

1.临床用药是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临床用药管理的目的是合理用药。临床医师、药师、护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加强协作,知识互补,共同为患者用药的安全性负责。

2.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定医院“处方集”和“医院药品供应目录”。药剂科负责在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应急药品目录”内组织有效的供应。

3.制定有相关的处方权限制的规定

(1)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2)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限。

(3)“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应急药品目录”之外药品的采购办法。

4.使用自费药品或乙类药品,以及扩展用药需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在临床诊疗中,医生要制定合理用药方案,超出药品使用说明范围用药,必须在病历中做出分析记录。

5.制定有处方权确认的程序与规定。医院药房设有处方权签字留样,药学人员须在核对处方签字后方可发药。

6.制定临床药物治疗遵循合理用药原则的相关规定与流程。医师、护士、药师应当知晓这些规范与管理流程,并能得到切实地执行。

7.为确保需要时得到急诊用药,加强病区药品的管理,制定了病区急救备用药品管理制度,药剂科与护理部负责监管。

(1)各病区急救、备用基数药品的种类和数量,由医疗、护理、药学相关人员根据临床需要协商确定。

(2)各病区常备药品表经病区护士长签字确认后,送药剂科备案。

(3)病区药品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每月)查看病区所备有效期药品。

(4)药剂科应当有临床科室在夜间、节假日应急药品供应的途径。

8.实施用药动态分析

药剂科每月定期向全院公示医院用药金额排名前十位的药品销售情况。及时发现及报告药品使用中的异常流向,以供院领导决策。

9.严格监督考核。把合理用药与药事服务作为考核医师与药师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药剂科工作制度

1.药剂科是在院长戚分管副院长领导下工作,既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又有执行药政法规和药品管理的职能性。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3.具体负责药品采购、保管、分发、调剂、质量监测,以及临床用药管理和药学服务等有关药事管理工作。

4.根据相关的规范要求制订出科学的、完善的、可行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和执行。

5.经常以各种不同的形式组织本部门的各级各类药学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提高全体人员的技术和服务水平。

6.结合本院的功能、任务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合实际的部门发展规划和服务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

7.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面向临床的服务意识。积极倡导和鼓励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开展临床药学服务。

8.建立临床药师制度。

9.按照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开展处方点评工作。

 

四、调剂室工作制度

1.从事调剂工作的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患者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细审查后方能调配。

2.配调处方时有关处方事项,应当遵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4.配方时应当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科所规定的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5.认真做好效期药品的管理,严禁过期失效药品的发出。

6.含有“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药及麻醉药的处方调配按“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7.遇有可疑变质现象或标签模糊的药品,需询问清楚或鉴定合格后方可调配。

8.中药方剂对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须单包注明;对需临时炮炙的中药材,应当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9.处方调配应当经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并需保证每一处方最少由两名药师来完成调剂,分装折零药品必须在分装上注明有效日期。处方调配人及核对检查人,均需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10.药品包装要标示清晰,发出的方剂,应当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

11.发药时必须向患者或临床医护人员,讲清药品的服用剂量、方法和注意事项,在门诊有药师提供临床药学服务。

12.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13.做好处方分类统计登记工作,各类处方应当分别存放,定期上报,统一销毁。

14.认真做好药学服务工作,及时与临床科室及医护人员沟通,通报药品供应情况和介绍新药。

15.调剂台、储药器具等设备设施应当保持清洁完好,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16.其他人员非公不得进入调剂室。不得进行与调剂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临床药师工作制度

1.临床药师应当以服务患者为中心,遵循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治疗指南和循证医学原则,积极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2.临床药师应当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实施与监测,重视临床用药的理论总结和用药实践经验的累积。

3.定期参加临床查房、会诊和病例讨论,参与危重患者的救治和药物治疗方案的拟定与实施,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

4.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负责收集、整理和核实ADR 报告并及时上报。

5.指导临床医护人员合理使用药品、管理好药品;为临床提供最新实用的药品信息和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6.协助临床医师做好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

7.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评价和药物经济研究。

8.临床药师必须坚持面向临床,为患者和临床服务的宗旨,虚心向临床学习,经常与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和交流。

9.注意了解和收集国内外药学和临床用药最新发展动态,加强药学和临床医学的理论学习,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10.定期汇报参与临床用药和临床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向药学技术人员通报临床用药情况和趋势,以便于相关科()掌握临床用药动态,保证临床安全合理的药品供应。

11.临床药师参与临床的各项工作,都应当有详实的工作记录和相关的工作报告,并分类建档保管。

 

六、药房值班工作制度

1.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临床医疗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安排值班人员。

2.值班人员为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并在药品调剂岗位工作至少半年以上,能够独立承担值班工作。

3.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急患者之所急,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

4.建立值班日志和交接班记录。值班员应当将值班情况详实地记录在案,遇有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并做好详实记录。交接班时应当将值班情况,出现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认真详细地交接清楚并有记录,交接双方应当签字。

5.保持值班室内干净整齐,工作区与休息区分隔开。严禁非值班人员进入值班室。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禁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不得聊天、玩游戏等。

7.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在未经准许情况下,不得随意请其他人员替班,尤其严禁非药学技术人员替班或值班。

8.调剂处方时,应当认真核对处方各项内容和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确认无误后方可发药。发现处方有误时,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修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9.发药时应当向患者或取药者详细说明药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七、药库工作制度

1.构药库是药品供应的中心,主要负责药品的采购、保管和供应工作。

2.药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收受药品回扣或其他变相回扣。

3.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据库存和临床用药情况,制定药品采购计划,经科主任审批后,由药品采购人员向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4.特殊药品的保管、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在药品保管上实行“五专”即:专人、专柜()、专账、专册、专用处方。

5.应当经常保持药库内干净整洁,定期通风,做到“五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霉变;常温库、低温库、冷藏库每日记录温度、湿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6.药品应当分类码放,垛位与地面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0 厘米;与墙壁、房顶的距离应当不小于30 厘米,并有分类标识。

7.药品入库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验收核对。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有无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有效期;有无生产合格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应统一、分类保管,以备查。严禁不合格药品、假药、劣药入库。

8.药品库房应当建立完整的药品明细账目(包括手工账目和计算机账目),并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应当定期盘点库存,并将盘库情况和结果详细记录。

9.管账与管物、采购与库房保管等工作应当分别由专人担任。

10.各种账册、入出库单据、领药单据等应当分类妥善保管,保留三年以备查(特殊管理的药品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保存期的账册、单据,经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统一销毁并应当有记录。

11.药库应当严格禁止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内,严禁在库房内吸烟,严禁在库房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2.应当单独设置化学危险品库房,用于存放化学试剂、易燃易爆品和医疗用消毒剂。库房内外应当配备齐全的消防灭火和防爆器材,应当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13.药品库房应当划有专门的药品待检区和不合格品区,分别存放质量可疑药品和不合格待退药品。

 

八、药品采购工作制度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药品由药剂科负责统一计划、采购和供应,其他科室不得擅自购销药品。

2.药剂科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工作,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购药。

3.医疗机构采购工作要符合当地政府的药品集中采购要求。药品采购计划及品种,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和本院的《基本用药品种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处方集目录并结合临床需要制定。

4.采购人员要严格自律,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所收各种礼品等应当及时登记上缴,不得私自留用。

5.药品采购(不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系统完成,不得采购挂网目录外药品。

6.凡临床需要使用《基本用药品种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处方集目录外的药品或新药时,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后方可采购,采购员不得自行决定。

7.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8.临床特需或急救的一次性购入药品,应当由临床医师申请填写临时采购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字,药剂科主任同意,医务科批准,必要时经主管院长批准:由采购员按照申请表中的申请量购买,如是短效期的,或购入量较多时,应当酌情分批次购入,避免因患者病情变化,改变用药时所造成的积压和浪费。

 

九、药品验收和保管制度

1.药品入库时,药库保管员应当对照药品采购计划、进货单和有效凭证,认真核对货品包装上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供货企业;内外包装有无破损、外观有无异常;有无产品合格证、产品批检验报告。所有项目符合要求,方能放行入库。

2.药品入库后,应当及时归类入位。药品摆放时应当将药品标签或标有药品名称的一面朝外。

3.药库保管员应当经常检查药品质量情况和药品效期,调整近效期药品,遵循近效期药品先出原则。

4.应当定期盘点库存,核对药品账目,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查出原因。

 

十、住院患者自备药品制度

1.原则上不使用住院患者自备药品,仅在医院无备药可供,病情确需的情况下,经科主任同意、医务科批准的某些个别特殊情况下,方可按照医嘱使用。

(1)病情急需,医院内无备药可供,应当由药剂科积极组织供药。

(2)病情急需,医院内无备药可供,患者又有自备合格的药品。

2.如该药符合使用指征,应当由患者履行“住院患者使用自备药品责任书”,尤其是药物的不良反应,并在医嘱上注明“自备药”。

3.若需由病房护士保管的“自备药”,则应当在责任书中记录清楚“自备药”的规格、剂量、剂型、数量、效期、批号等。

4.药物使用前,由护士按常规要求进行查对及配伍禁忌。

5.不得保管与使用药品标志不清晰的药物。

6.医院任何员工都不得给患者使用无医嘱的任何药物。

 

十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1.“印鉴卡”的管理

药剂科应当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盟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接受检查或购买药品之用等规定情况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库。

2.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

药库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需办理变更手续。

3.药品采购与验收

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当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药品。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合格后,由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及时入库实物,每次购药后及出库时,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需检查印鉴卡、购货发票、入库单、账卡、药品、处方、领药单等均无误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

4.药品的储存和保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库(柜)内,库房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贮药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除库管人员和调剂部门专门领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内。

5.药品的领发

各调剂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晶批号、有效期后,签字办理领药手续。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账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6.调剂部门的药品使用管理

调剂部门应当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做到“日清日结”,药品调剂应当指定发药窗口,调配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审核、发药。调剂部门贮存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每天下班(或交班)前,管理人员应当核对药品和相关记录。

7.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

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与调剂部门建立基数卡,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人审核签字,临床需求变化时应当及时变更基数卡。

8.管账人员交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调整时需在监督人员在场情况下进行交接清点并记录,交接完成后报存药剂科。

9.药品过期、损坏申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过期药品需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药品验收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当时解决;发现质量问题按照“药品质量问题报告流程”处理。

10.药品销毁管理

破损和过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统计汇总后报经医院主管领导、卫生局批准,并进行监督销毁、记录。

11.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

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者,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立即报告药剂科主任和医院保卫科,并向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

12.值班巡查

节假日值班人员应当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存储设施进行巡查,以保证药品储存、保管处于安全状态。

 

十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防止发生流弊现象,按照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2.定点采购。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3.双人验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4.专柜加锁储存。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5.专用账目管理。出账人账要有购()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调剂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日清日结”。

6.遵循专用处方和用量要求。处方至少保存2 年。

7.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8.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作好用药指导,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诊断并双签字后,方可调配。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要防止重复取药,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

 

十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1.护士、医生或药师等一旦发现可疑的药物不良反应,应当立即报告患者的主管医生,并

通告医务科及药剂科。

2.药剂科在收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或报告电话后,药师应当即时(至少报告的当日)前往调查,要与临床医师沟通,降低患者用药风险,分析因果,填写“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表”,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3.在病历上记录发生的不良药物反应及采取的措施。

4.临床医师与药师及时跟踪/随访所报告的不良反应,记录不良反应的治疗及预后情况。评价所报药品不良反应或药物相互作用,如有重要发现及时通知医务科。

5.医务科及药剂科有责任将本院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及时通报临床医师,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同类事件在本院重复发生,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十四、用药错误监测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药事管理,规范药物合理使用,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特制定此规定:

1.临床用药是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临床用药管理的终结目的是合理用药。临床医师、药师、护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加强协作,知识互补,共同为病人用药的安全性负责。

2.各临床医师严格执行临床查对制度、医嘱制度,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3.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告分管院长及质管科检查处理。

4.药剂师对每一张处方均应审核,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并给予用药指导。医院药房应设有处方权签字留样,药学人员须在核对处方签字后方可发药。

5.药剂师发药时必须向患者或临床医护人员,讲清药品的服用剂量、方法和注意事项。

6.临床护理人员执行医嘱时必须严格进行“三查七对”,抢救病人执行口头医嘱时,执行者必须口头复诵一遍,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并将使用后的空安瓿、药瓶或者相关包装等物品保留备查。

7.发现患者用药后出现异常情况,临床医护人员应立即对患者进行相应处理,并积极查找原因,并将有关情况立即通知医务科和药剂科。临床各科室应有专人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

8.药剂科应将院内发生的用药错误类型及药品损害事件定期进行通告,以便于临床医务人员及时改进用药环节和培训员工预防此类错误。

9.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对我院临床用药情况进行总结,从制度上、管理上查找漏洞,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十五、药品召回制度

1.药品召回是指当发生、发现或高度怀疑药品质量的问题、事件可能影响患者安全与诊疗质量时,药剂科应当立即报告医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药剂科应当主动召回药品。

2.制定药品召回流程。

3.召回的药品,由药库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再流入药房。

4.医院对发生、发现或高度怀疑药品质量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报告卫生局或药监部门。

 

十六、病房药品管理制度

1.病房内所有基数药品,只能供应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

2.病房内基数药品,应当指定专人管理,负责领药、退药和保管工作。

3.每日清点并记录,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时,立即停止使用并报药房处理。

4.药剂科对病房内存放的药品要定期检查,并核对药品种类、数量是否相符,有无过期变质现象。

5.抢救药品必须放置在抢救车内,定量、定位放置,有定位图示,标签清楚,每日检查,保证随时急用。

6.特殊及贵重药品应当注明床号、姓名,单独存放并加锁。

7.需要冷藏的药品要放在冰箱内,以免影响药效。

8.患者专用的药物,停药后及时退药。

9.病房毒麻药管理要求:

(1)病房毒麻药品只能供应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2)设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严格加锁,并按需保持一定基数,每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接点清,双方用正楷签全名。

(3)医生开医嘱及专用处方后,方可给该患者使用,使用后保留空安瓿。

(4)建立毒麻药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剂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正楷签名。

10.按照高危药品的管理制度存放,在病区不得混合存放高浓度电解质制剂(包括氯化钾、磷化钾及超过09%的氯化钠等)、肌肉松弛剂与细胞毒化等高危药品,必须单独存放,有醒目的标志。

11.对夜间、节假日的临时紧急用药应当能及时从药剂科获得。

 

十七、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为合理使用肿瘤化疗药物,根据《抗肿瘤药物应用指南原则》,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分级管理制度。

1.分级原则

根据肿瘤化疗药物特点,药品价格等因素,将肿瘤化疗药物分为特殊管理药物、一般管理药物和临床试验药物三级进行管理。

(1)特殊管理药物:指药物本身或药品包装的安全性较低?一旦药品包装破损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损害,价格相对较高,储存条件特殊,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肿瘤化疗药物。

(2)一般管理药物?指未纳入特殊管理和非临床试验用药物?属于一般管理范围。一般管理药物应设专柜,明显标识,做到账物相符。

(3)临床试验用药物?指用于临床试验的肿瘤化疗药物。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试验用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院“肿瘤化疗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该目录涵盖了我院在用肿瘤化疗药物,新品种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2.采购、验收入库、贮存管理

(1)抗肿瘤药物的采购、验收入库、贮存、发放各环节必须严格按高危药品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入库验收和发放时要进行核对。

(2)抗肿瘤药物贮存应划定专门区域,按高危药品管理。

(3)严禁在配置现场吃、喝食物或嚼口香糖、化妆、吸烟及存放食品。

(4)特殊管理药物应设专柜加锁,专人保管、明显标识;保存条件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执行。

3.配置管理

(1)所有细胞毒药物的配置必须在生物安全柜内完成,操作人员有相应防护措施。

(2)抗肿瘤药物配置成品的保存条件,如放置时间、储存温度、是否需要避光等应符合药品说明书要求,以保证药效。

4.使用管理?

(1)总体原则: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2)具体使用方法

①应用抗肿瘤药物的临床医师须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应专业资质,并经过相应的专科培训且考核合格。特殊管理抗肿瘤药物中可能造成比较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需由有经验的主治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时须具有相应的应急措施和相应的抢救设备,必要时须医师在场。

②应用抗肿瘤药物的护理人员须具有护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应专业资质,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过相应的专科培训且考核合格。

③调配抗肿瘤药物的药师须具有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调配后的抗肿瘤药物需经过药师复核无误后方可发出。

④给患者使用抗肿瘤药物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给药。特殊管理的抗肿瘤药物使用时必须由护师复核。

⑤抗肿瘤药物输注应由专科护士进行,用药过程中,应注意抗肿瘤药物的保存条件、给药方式、输注速度、输注时间、渗漏处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

⑥渗漏处理:医护人员应掌握抗肿瘤药物的相关不良反应及药液渗漏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办法。一旦出现给药部位药液漏出,需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症处理,以减轻对患者造成的局部损害。有较大刺激性的药物应采取深静脉给药方式。

⑦安全用药:在选择和使用抗肿瘤药物时,应注意与其他药物之间的配伍禁忌及相互作用。密切关注药物不良反应,一旦发生应立即对症处理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